北京市‖考前重要提示(三):请自觉遵守考场规则!

频道: 日期: 浏览:11

   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请考生认真阅读《考场规则》,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及考试规定。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纪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违纪作弊行为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本次考试全市各考点均已启用远程智能监考系统,请考生严格遵守纪律,履行诚信考试承诺,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考场规则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请注意:《准考证》的空白处及背面不得涂写字迹,否则按违规处理)。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3.考生可携带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不准随身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前 40 分钟考生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

   5.考生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领到答题卡及试卷后,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答题卡及试卷上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次号、课程名称、准考证号、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7.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

   8.试题答案应全部答在答题卡上,在规定的答题区域答题,写在试卷、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9.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10.考试结束前申请交卷离场的考生,须先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从上到下的顺序放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员检查无误并允许后方可离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须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从上至下按照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员收齐并检查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2.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